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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三亚豫新物业公司杨涛说“海南无法”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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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16: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相背景:海南省三亚豫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豫新)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涛,自1999年成立以来,至今一项经营业务未做。却予2002年隐匿郑州豫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豫新)三亚“华豫苑”项目四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从中抽取大量的会计凭证,诉讼郑州豫新至今。
  杨涛12年来,不仅到处造谣生事,冲击中南海。更有甚者,2013年10月21日,杨涛在天安门广场举着“海南无法”的标语招摇过市,且把照片和大量造谣的文字发到网上,极大的损害国家的声誉、个人名誉。杨涛如此胆大妄为,其原因是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包庇杨涛,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造成的。为澄清事实,以正视听现把事实列举如下:
  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包庇杨涛
  1、杨涛隐匿郑州豫新的会计凭证有物证
  杨涛诉讼郑州豫新提供的证据中有58份证据是从郑州豫新报案被隐匿四年的会计凭证中抽取的(当时杨涛为“华豫苑”项目的一期负责人)。
  2、杨涛隐匿郑州豫新会计凭证有人证
  会计刘海涛证明杨涛隐匿郑州豫新四年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
  3、海南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涛隐匿郑州豫新会计凭证
  海南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民再终字第1号]判决书认定郑州豫新四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全部丢失,同时又认定杨涛持有这些丢失的会计凭证并无不妥。
  4、杨涛自认其隐匿郑州豫新四年的会计凭证
  杨涛多次在法院的庭审中承认其持有郑州豫新报案丢失的会计凭证。
  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涛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资料罪证据确凿,可是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却贪赃枉法,包庇杨涛,以公安局搜查杨涛住处没有把被杨涛隐匿的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资料搜查出来为由,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杨涛,多年来,我们向各级检察院反映,至今没有结果。致使杨涛逍遥法外,甚至冲击中南海,现在又在天安门广场打出“海南无法”的标语,继续犯罪。
  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付庭长夏艳枉法裁判
  郑州豫新与杨涛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2011)琼民再终字第1号],是杨涛勾结海南省高级法院审监庭副庭长夏艳作出的枉法裁判。
  1、夏艳以非法证据判案
  该案中,夏艳判案的主要证据是杨涛提供的郑州豫新的“银行进账单”,该进账单上清楚的注明“持有人”是郑州豫新。该证据是杨涛从郑州豫新向三亚市公安局报案被杨涛隐匿的郑州豫新的四年的会计凭证中抽取的,是非法证据,夏艳以此非法证据判决此案。
  2、夏艳在该案中对主要证据不质证,枉法判案。
  在该案中,对郑州豫新与华能公司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郑州豫新的银行进账单,郑州豫新与杨涛的协议等不进行质证,夏艳想当然的枉法判案。
  3、夏艳在该案中有法不依,枉法判案
  该案所涉及的房地产项目,郑州豫新具备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建设规划证、施工证、商品房预售证,杨涛和他的物业公司什么证也没有,杨涛仅为该项目负责人。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售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夏艳却置法律规定予不顾,公然判决杨涛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枉法判案。
  4、夏艳对杨涛言听计从,指鹿为马,超诉求判决
  在该案中,涉及到的B804房,是三亚中级法院终审认定的案外人中粤公司的房产,杨涛指鹿为马说“B804房是郑州豫新的”,夏艳对杨涛说的百依百顺,就违法认定B804房是郑州豫新的,让郑州豫新交给杨涛。
  5、夏艳在该案枉法办案,不移送犯罪嫌疑人
  该案庭审中,大量证据证明杨涛隐匿郑州豫新的会计凭证,犯有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资料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有够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夏艳明知杨涛犯罪,却置之不理。
  6、夏艳在庭中公然偏袒,包庇杨涛
  在该案庭审中,杨涛当庭诽谤法官,诬蔑当事人,夏艳在场不但不警告杨涛,却当场安慰杨涛说,要追究被诬陷当事人的责任,包庇杨涛显而易见。
  郑州豫新于2012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于2012年8月召集双方举行听证。听证会后,夏艳带一位海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到最高人民法院去给杨涛说情,干扰最高法院公正执法,致使郑州豫新申诉至今无果。在该案审理期间,海南省一位政法委副书记在杨涛的授意下,给海南省高级法院打招呼,让法院枉法判案。
  鉴于此,为惩治腐败,排除干扰,恳请中纪委派人调查此案,敦促海南高级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纯洁司法队伍,还给当事人一个公正、清白,彰显法律的尊严。
  郑州豫新置业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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