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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准备贴之二:货币创造基础原理的反思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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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6: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货币基础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一直以来,货币银行学的主流教科书总是向学生们重复着这样的货币演化史:
  人们在交易中需要有共同需求的物品作为交易媒介,交易媒介从谷物、绵羊直到贝壳、金属,最后由于稀缺性、耐久性、易分割性等等综合方面的考虑而集中到了金银上。而后金匠们发现客户存放在他们那里的金币总是只有一定的比例被提取使用,于是金匠就可以在保障一定比例提取需求的实物金银库存准备之上,发行比库存更多的提货凭证;由于提货凭证可以保持与金银之间的自由兑换,它们被客户当做金银一样来接受,于是金匠就可以被并把它们借贷出去赚取利息收益。由此在商品货币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货币,并且由于信用货币具有便于携带、便于使用、可以一定程度上摆脱金银数量增长速度的客观限制等特点,信用货币逐渐取代了商品货币。最终由于金银数量的增长无法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适应,信用货币最终与金银脱钩成为法币,其价值则依靠中央银行把货币发行数量控制在一定通胀率范围内来维持。当前所有的货币都是不可兑换的纯信用货币。
  主流教科书描述的这段货币演化史有意无意地加入了一个预设:信用货币是商品货币自然演化的结果。在这个视角上,对交易媒介的需要自发形成了商品货币,对交易便利的需要使商品货币自发演化为信用货币,并由于适应经济发展速度的需要而使可兑换的信用货币最终自发演化为当代的不可兑换的法币。换言之,法币是商品货币的自发演化产物,而非人为的选择。
  某种程度上,主流教科书阐述的货币演化史为法币披上了一层“自然选择”的袈裟,似乎法币是自由市场中历经自然选择而形成的一种先进形态,而不是国家所创制的产物。哈耶克等学者甚至基于这一假设提出了货币非国家化等构想。这样一种货币的演化史看上去逻辑自洽,近于完美,然而其中有很多疑点。我们似乎很少听说有多少银行家族是从金匠行业发展而来,相反由于放贷收息是被基督教所禁止的,银行家族们似乎与和金匠并不沾边的犹太民族更有关联(犹太教允许向非本教的基督教人士放贷收息);在这一演化史中货币被描述为一种具体形式不断变更、但始终以自身价值为基础的特殊的物,直至法币时代才突然摇身一变,抛弃其商品准备基础而成为一种纯粹的“信用”关系,这一突发式的转变也有违常理。
  实际上,在具有暴力后盾、能够保护部分乃至全部成员“私有”产权的国家出现之前,以氏族为单位的原始部落之间谈不上具有对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的需求,商品经济意义上的“为取得货币而交换”并不存在。即使部族成员已经形成“财富”的概念,与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也并非一回事。例如非洲某些部族以牛为财富的象征,其衡量财富的标准是牛只的多少。这些牛只与当代意义上的货币是否具有亲缘关系呢?实际上这些部族人士持有牛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生存消费(赖以取得生活来源如肉、奶、血、皮等),而并不是为了用作交换的媒介(实际上他们往往养牛至其老死也不拿去交换)。所以这些部族人士持有牛只是作为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持有商品经济意义上的“货币”。
  与那些常被视为当代货币起源的小麦、牛、布、金属等等商品不同,当代的货币既不能吃也不能穿,相反其本身没有任何用处,甚至绝大多数都神出鬼没、来无影去无踪,只是银行系统中的一串串数字而已。如果硬说这形同鬼魅的当代货币是非洲人的那些牛所生出的崽,恐怕就与皇帝说他是上天所生一样荒谬不堪。
  换言之,从商品货币的历史上去发掘当代信用货币的起源,很可能是走错了道路、认错了祖宗,所以才会出现这样难以解释的“基础消失”的问题。这样的货币演化史更像是从自然选择说的角度,为当前不可兑换法币存在的合理性作隐晦的辩护,是带着主观目的而刻意去“发现”的历史。
  回顾历史长河,我们其实能从另一个角度找到当代货币的影子。回溯到金银本位形成之前的时代,大量的考古史实说明,在硬币尚未面世的时代里,现今世界中的借贷、交易、征税等等使用货币的行为就早已存在了。那么,彼时人们是使用什么来进行这些行为的呢?
  答案令人惊讶:是听起来很现代的“债券”。 我们知道现代的债券不论是计价还是兑付,都是基于货币的,货币尚在襁褓之中而债券率先高度发达?这对于货币演化论而言,无异于是说孙子出生得比爷爷还早。然而这却确是事实。
  《周礼》有云,“听称责以傅别”。这里的博别是民间借贷的债务凭证,乃指在一契券(简牍)的正面、反面都写以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可见在货币尚在萌芽之初时,债券却早已高度发达。相应地,在古欧洲人们使用类似的“符木”,在更早的古巴比伦人们使用加盖有神庙封印的泥版,这些近似于今日债券的方式起到了满足交易需要作用。“信用”这一当代法币的核心内容,早在货币产生之前就已经以债券的形式广泛存在于世了。当代意义上的信用货币,似乎与古老的“债券”存在更为密切的亲缘关系,乃至可以揭示货币何以能够发展为不可兑换法币的背后根源。换言之,现代货币并不是从商品-》一般等价物-》金银-》法币的路径发展而来,而是从债权债务关系发展而来的。货币是一种债券,形形色色的商品货币不过是发行债券所选择的抵押物。
  普通的债券可以在个别交易者之间起到货币的作用,那么又是什么使债券走出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范围,成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交易媒介呢?如果把货币的本质理解为一种以持券人为债权人的可转让债券,那么我们今日的法币所代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是谁?债务标的又是什么?
  所有这些问题的线索都指向两个名词:国家和税收。
  今天的我们为何接受来无影去无踪、还没有可兑换的具体商品作抵押的“信用” 货币作为交易的对价?有两个层面的因素,其一是因为法律规定我们对他人的债务(包括对国家的应纳税款之债)可以使用此货币而合法地彻底清偿,其二是法律规定此货币在我们交换其他物品时他人必须接受用作对价。这两点的实现与其说是货币本身的“价值”决定的(哪怕该货币是商品货币或者可兑换纸币),不如说是货币背后的法律以及维持法律的国家力量所决定的。每个人都需要纳税,否则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乃至入狱的暴力处罚。所以如果该货币能够用于支付税金且国家承诺接受此等支付(即国家承认该货币可以冲抵持有人对国家的税收负债,所以从会计角度可以相应地把该货币视为国家对持有人的负债),则该货币就拥有了被整个社会接受的基础。进一步地,每个人都需要清偿欠他人的债务,如果一切债务(包括购买物品尚未支付对价所形成的债务)能够用该货币合法地予以清偿,则该货币就拥有了在任何民间交易中被接受的基础(即国家强制该货币可以冲抵持有人对任何接收方的负债,所以从会计角度可以相应地把该货币视为任何接受方对持有人的负债)。
  从这个层面看,信用货币本质上是一种通过国家暴力和税收而创造出了社会普遍需求的、以持有人为债权人并以包括国家自身在内的任何接受人为债务人的、可自由转让的特殊债券。国家强制向人民提供武力保护和公共服务,并以该种债券为凭向人民交换物品和劳务;人民则将取得的该种债券以税收(保护费)的形式支付给国家,完成这一循环。
  所以,信用货币的实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和基于普遍认可之实物价值的商品货币相比,本身就是两种不同本源的属性。作为早期信用货币之发行准备的商品货币,相当于货币发行人为向货币接收人提供的质押,并非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发行准备的根本意义是对国家发行信用货币的数量(即借款规模)增长不致超出其征税能力(即还款来源)的增长提供一种硬性限制。因此发行准备本身并不是货币这一特别债券的价值本源,而是附随在债券上的一项信用保险。正如住房抵押贷款的归还来源实质上是贷款者的收入,而非抵押物本身的变现价值一样,信用货币作为国家向人民的借款,其归还是通过税收回笼货币的方式实现的,而不是靠发行准备的兑现来实现的。从这一角度理解,就很容易明白为什么商品本位的纸币可以被纯粹的法币所取代了:这实质上只是最初的足额抵押贷款逐步过渡到部分抵押贷款,最后演变为无抵押的授信贷款而已。
  既然信用货币本身是国家、税收和法律的产物,是一种无息债券,则由此我们可以推论,国债和货币实际上是具有相互替代性的。一国的国债如果是用本币计价,则其在信用角度实质上和本国货币是完全一致的。货币是无息的国债,国债是有息的货币。区别不过是当你想要作为交易媒介使用时会持有无息债券(货币),而暂时不使用时就持有暂不作为交易媒介的有息债券(国债)。这可以类比为持有作为转账支付用的活期存款和持有作为获取利息用的定期存款。
  以此论之,我们不必为美联储以美国国债为“准备”发行美元这样感到不可思议,觉得这是“以纸片为抵押发行纸片”。实际上这里根本不存在商品货币意义上的抵押关系。当美联储买入国债抛出美元或买入美元抛出国债时,它不过是在调整作为交易媒介使用的无息国债(即当代货币)与有息国债之间的比例关系。为什么美联储会选择联邦基金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盯住目标?因为联邦基金利率反映了货币供应与市场需求的平衡关系,如果人们对货币(无息国债)的需求已经得到超额满足,则银行间市场的货币就会过剩,对有息国债的需求上升,联邦基金利率会下跌。此时美联储抛售有息的国债收回无息的货币以提升目标利率至目标值;反之如人们对货币(无息国债)的需求未能得到满足,则银行间市场的货币就会不足,此时美联储抛售货币(无息国债)回笼有息国债同样能降低目标利率至目标值。而同样地,美国政府向美联储透支(相当于美联储购买国债)支付开销和通过征得税收,以及存回美联储抵消透支款(相当于美联储抛售国债)也会起到等效的结果。所以这里的美元货币和美国国债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两种形式,美联储不过是美国政府的另一个分身,所谓“以国债为准备发行”的美元与美国国债的区别,不过是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区别。
  我们知道债券的价值在于按期足额偿还。信用货币既然作为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出现,是否能够作为货币被积极接受就将取决于国家自身的按期偿还。考虑到信用货币相当于以零息债券的形式出现,且其本身就是债务的计价单位,所以考察其是否违约需要看国家能否通过维持货币发行与通过税收回笼货币之间的数量平衡,使债务总规模的扩张与生产的扩张基本相符,进而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否则零息债券就变成实质利率为负的债券,即形成部分债务违约)。如果国家能控制其债务与债权的差额,维持物价稳定,则即使不施加法律和暴力也没有提供可兑换商品货币准备作为担保,货币的非国家接受方也会倾向于自愿接受货币作为清偿债务的最终方式。但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则单纯以暴力后盾强制非国家的接受方去接受货币作为清偿债务的最终方式,就无异于国家在债务违约的同时,把自身的债务转嫁到货币的接受方,使接受方承担物价上涨的实际损失,即接受方实际支付了铸币税。此时如果暴力后盾继续维持,则人人都会倾向于合法的规避手段,即不愿借出而只愿借入货币、不愿持有而只愿用掉货币,进而导致人人不肯销售实物而转入囤积居奇,实业生产萎缩中断,债务货币失去实物支撑的问题更加严重,导致物价上涨螺旋式地恶化,进而倒逼国家缩减支出规模以恢复经济运行和维持自身生存。此时如果国家陷于战乱等政权自身难以维持的风险而再被动扩大自身的债务,则恶性通胀就会终结一个国家的生命并导致新运行模式的登场(可见于一战后的德国大通胀促使希特勒夺权、内战后的中华民国大通胀促使共产党夺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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