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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市法院李玉成伪造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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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22: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林省九台市法院李玉成
  伪造判决书强制执行被告财产
  原告其塔木镇企业总公司诉被告刘国礼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1989)九法经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称,“原、被告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双方签订了经济承包合同,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生产“仿琉璃瓦”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中规定:‘甲方负责解决生产所需流动资金二万元和场地,乙方负责生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返还甲方投入的流动资金二万元,并支付银行利息。同时应交上缴款二万元’……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投入的二万二千元并支付银行利息。其余上缴款自愿放弃。
  该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已超出原告诉求。付利息五千元,实属高利贷。在判决时还未将被告垫付款5500余元计算在内,等于判决被告多返还5500余元。我有原法人代表李双印出具的情况说明为据。
  该判决书是“审判长”李玉成一手伪造的。判决书谎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是假的。实际上根本没有开庭。判决书所署人民陪审员关长友和陈东生均出具证明“既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参加评议”。所以本案的合议庭是不存在的。而没有合议庭成员的审判长也就不是什么审判长!该判决书案号是盗用原告为九台市农机公司光明商店,被告为上河湾镇街道商店的九台市人民法院(1989)九法经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文号。法院档案室和再审的办案人证明本案没有卷宗,并出具了《情况说明》。
  律师对张明华、张兆才二人的《调查访问笔录》证明:一九八九年二、三月份就与原告签订了承包雪榚厂合同,占用了被告仿琉璃瓦厂的厂地,非法将承包给被告的厂房又转让给案外人。就是说原告“一女二嫁”,由于冬天不能生产琉璃瓦,刘国礼只生产了两个来月,因原告违约,导致对被告二万多元的原材料变为废物。当时刘国礼应该起诉其塔木镇企业总公司,但碍于情面未起诉,不想原告倒打一耙,恶人先告状,串通九台法院其特木法庭李玉成违规立案,违背司法原则,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制造一起假案,杜撰了一纸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判决书。
  判决“生效”后(本来伪造的判决书是无效的),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一日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为由拘留刘国礼十五天,也未通知家属。李玉成还伪造“承保书”二页,欺骗第三人毛成林,还私刻被告人名章,伪造假证据材料,陷害被告人。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强制执行第三人(担保人)毛成林二万二千元,后毛成林起诉刘国礼,该院又判决刘国礼偿还毛成林二万二千元及利息。法院强制执行了刘国礼仅有三间住房,现在刘国礼夫妇七十多岁的老人,居无定处,无家可归。
  九台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李玉成,后奏卷宗,变更案由,闭门造车,伪造开庭笔录,也无人签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刘国礼多年申诉却至今未得到纠正。万般无奈,上网曝光,呼请有关权力部门还刘国礼一个公正。
  (刘国礼口述,刘治成整理,2014年5月21日)
  刘国礼电话:1375614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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