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ga7187 发表于 2024-10-16 05:53:29

《银河证券惊爆代客理财大案》(转载)

4月14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证券营业部(下称“银河小榄营业部”)客户经理梁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迅速以涉嫌伪造公司、营业部公章、财务章,虚构“定向资产管理产品”,私自与客户签订伪造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骗取客户资金五千万以上等事实将其逮捕,银河证券总部多位领导飞临中山协助调查,本案现在公安机关的严密侦查中。
  本案涉及客户数十名,造成损失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结束以后发生的罕见恶性证券案件。据知情人士透露,本案可能涉嫌账外经营、违规销售保本保底的理财产品、伪造公章等一系列重大违法行为。
  
  
  
  涉嫌之一:保本销售基金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据老客户回忆,2004年银河小榄营业部曾销售一只基金银河银泰,当时宣传很多,就是保本,营业部的客户经理说如果基金有收益随时可以取回,如果没有,公司按签订的协议于期限截止日兑现保本加收益。后来该基金亏损,营业部于2005年的5月30日向受害者之一兑现了保本加同期银行利息的承诺,但协议必须交回营业部,此次违规销售行为在当地影响颇大,也是本案中多名受害者相信营业部有保本理财产品的主要原因之一。
  
  
  
  涉嫌之二:违规设立保本保底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004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细化规则。《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将严格限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范围,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此项业务。证券公司此前已开展的集合性资产管理业务须按照《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
  
  但与此同时,银河小榄营业部客户经理梁某开始宣传该公司的保底保本资产管理项目,在保本的情况下,保证年固定收益率为10%。本案中的若干受害人因经历过此前营业部保本销售银泰基金并取得保本收益,所以在其游说下纷纷加入。据受害人之一忆述:其到银河小榄营业部柜台开立保证金账户卡,再到营业部柜台签订第一份“资产管理协议”,该协议是由银河小榄营业部柜台员工呈递给受害人,协议已经盖好“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公章”,随后柜台员工指引她们在协议的哪些地方要签名。出于谨慎,受害人还在签名前逐一核对协议上甲方的称谓与公章是否相符,协议中的关键内容:投资金额和投入日期、保本收益、到期日的要素逐一检查,确认无误最后才签名。协议签订后柜台和受害人各执一份协议。
  
  2006-2008年间,众多受害人参与其中,几年下来,受害人认为银河小榄营业部每年如期兑现保本保底收益,信用良好。从2004年的保本加银行利息,2006年的10%,2007年的15%,2008年的20%。收益呈逐年递增。每次兑现收益时,客户经理同时代表营业部将客户所持的协议收回。
  
  
  
  涉嫌之三:伪造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2009年起,涉案合同由最初的“资产管理协议”转变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客户经理梁某对此向一众受害人的解释是:“资产管理协议方式的理财是银河公司的违规产品,证监会在查银河证券公司,公司内部必须全面整理合同,所以2009年更改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但多数受害者没有注意到,合同所盖的印章变为“中国银河证券股有限公司业务公章”,后来银河证券总部某合规专员称,该印章以及此前使用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公章”均属伪造。知情人士猜测其原因有可能系由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完成后,公司将营业部公章全部收归公司总部管理,使用公章需报经公司履行审批程序,为避免公司查处违规业务,采取了私刻假章的办法,且为免受到牵连,干脆连股份的份字都去掉,万一该业务曝光后可以假章为名声称与营业部无关。
  
  
  
  涉嫌之四:账外经营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据了解,全部受害人投入该资产管理项目的资金从未转入到银河小榄营业部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上。该营业部客户经理梁某对客户解释均一致:即该定向资产管理项目由公司北京的专业团队操作,客户的资料:股东卡、保证金卡、本人身份证、存折及存折密码都要提供到广州办理专项划款,营业部基层员工一般不知道,只有中层以上及公司大客户才知道,因为是用营业部自有保证金为客户进行保本。
  
  据调查,上述受害客户中也曾有人在办理该业务时向小榄银河营业部高层咨询,在2010年5月份看过客户2009年已盖假章的附有补充保本协议的合同原件后表示公司有做该产品,并向客户说会让梁某好好跟进该业务。2011年4月,在公安逮捕梁某之前的三天,小榄营业部曾秘密向咨询过他的客户取走合同原件中的三页,及后,受害人要求该高层当面对质,他辨释说:“我是看过合同原件,但没认真看。”
  
  
  
  尽管种种迹象表明银河小榄营业部难脱干系,且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截至目前,银河证券仍在竭力推卸责任,拒不谈赔偿。
  
  据悉,银河证券总部负责合规管理的相关专员到银河小榄营业部调查的第一天,就要求员工必须统一口径,咬定该事件是梁某一人所为,与营业部无关。尔后,在与部分受害者的接触过程中,公司总部合规总监常女士转述银河证券领导班子就该事件的表态:“梁某是个人诈骗行为、合同、公章是假的,资金从来没有进营业部,所以公司没有责任、30多位受害人请尽可能搜集证据,公司也做好与受害者打官司的准备,一切等由司法判决”。
  
  有受害者不堪忍受公司不负责任的态度,声泪俱下:“我们都是银河公司的老客户,我们后面是众多的家庭,都是因为相信银河证券是国营大券商,才把血汗钱包括退休金都交给你们理财,拿了份合同咨询你们的中层都说有做,本人亲自到营业部签协议都说是假的,现在你说是营业部工作了十多年的资深员工个人诈骗把钱卷走了,经年累月才发现,营业部完全没有责任,还叫我们跟你们这种国营大公司打官司,连官司的钱我们都付不起,老人家还在医院为这笔血汗钱吊针,我们实在接受不了这种解释。 ”
  
  目前银河小榄营业部气氛十分紧张,我们将持续关注本案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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