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章明维权的情况反映
关于朱章明维权的情况反映!!!事实根据和理由:
我自1992年8月开始建立封沟试验养殖林蛙生产基地起就向场里交了申请试验报告,经朱成祥同意,并在全场职工大会上给予了支持,同时克又委托场付主任刘明文,帮助办理试验养殖许可证,是林业局资源科以交几万元抵押金和担保压制不予办理。
经过了半年多的试验养殖到93年4月份,我第二次找刘明文帮助办理许可证,刘明文从局里回来说朱章明我看这事算多种经营吧,不然我帮不上忙,我说,行,这样刘明文依场多种经营的名誉,利用了一个晚上的时间,起草了一份封沟试验养殖的申请报告,亲手交多种经营避长请求批示,王文连局长在报告的上端写道任何人不得给予干扰和破坏,刘明文拿回批示给我看完后,我非常高兴,刘明文让我找林场政工干事予为巨,开一张临时的试验证明先过干着,等试验结果全部出来以后,在进行下一步,这张证明在我97年7月份往红岩搬家时,由于生气上火时烧掉了,其原因是受林业局暗中使用人权,残酷镇压,羁押,制病后,强制控制我的思想,智利和行为造成的。
对于试验养殖林蛙,是我和工友邱杰先后作了两次的小型试验后,才开始进行第三次专业试验的,为此我吃住在深山里,日夜守侯,作总体观察,考证试验养殖,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1993年秋,黑龙江省电视台记者王跃宇等人来我家采访,进行录音和录像,临走时留条签名说我看你的这件事肯定是不容易,整不好就会出事,以后万一出了事,你就马上到省电视台找我,我说行,我又说,关于录音录像的事,我看暂时就先别公开了,等我的试验全部完成以后,在公开推广也不晚。
自记者采访以后,朱成祥就故意找我毛病,于93年冬运木材生产期间,有意扣押我工资,瘌蛤蟆想吃天鹅肉,林蛙根本无人能养殖等侮辱,诽谤的言论层层出现,给我在家庭,工友社会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暗中实行强烈推土机破坏,我试验点的房门及屋内的设施多次被暗中砸碎。
1994年4月25日晚,是山河屯林业局两个青年人到试验基地以下捕捉林蛙,与到此处抓捕林蛙的双峰林场区长王力一伙等十几个人,之间因抓捕林蛙的网等事发生殴打事件,此事与我没有任何关系,请法院实地勘验现场,我做现场解说当晚11点多钟,场领导朱成祥,带领两名机关干部进我试验点,强令停止,当时我正在和帮我看护林蛙的几个工友一起吃饭喝酒。
此于此次事件,领导不给予我鼓励,帮助也就算了,然而却立即停止我的试验养殖,坚决不许可我研究开发此林蛙养殖项目,是故意违法行使职权。打击我的合法权益,第二天我试验基地的林蛙,在朱成祥召开的职工大会号召下,被场职工家属抢抓一空,此行为是故意设计安排,合伙强行抢劫我的科技成果,专利构思,是破坏国家财产,人民的利益,是祸国映民,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4,5,6条的规定,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8条,397条之罪,事发后刘明文说局长批示已丢失,后又说没有批示。
自1994年4月25日晚,我的研究试验项目受到强制破坏后,我的脑袋时常痛,迷迷糊糊,开始我始终认为是气病的,通过诉讼才知道是权力机关,暗中使用人权强制羁押,限制我人身自由造成的,国家机关上诉事实,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8条之罪。
因没有看到试验的全部结果,不敢申请专利权,同时也是因由原恶性循环,转化为良性循环的自然认识过程,领导可能是一时难于理解造成的,因林蛙久以被人民所以识不能进行合理利用,不能被人类所争服的重大养殖项目,由这些原因构成我只难先漫漫过干着,转为经营养殖,等试验结果全部完成后,在申请专利,可我怎么也没想到我十分信任的领导,竟会是故意合伙设计抢劫,偷盗,欺压百姓的败类。
自94年4月25日晚,破坏事件发生后,我跟朱成祥进行了一年多的争辩,交涉,达成给两万元的赔偿并帮助办理养殖许可证的条件后,我重新起草了报告,经朱成祥签批后,于95年7月我交给了资源科,没过几天关于95年8月办回了许可证,10签了养殖合同,继续试验养殖到96年春,不紧答应的赔偿金不给,又把我93年春孵化的180只幼蛙,到96年春已全部长成商品蛙,全部偷盗走(科研回收数字)后又暗中使用人权,对我无故实行了残酷镇压,非法拘禁,强制制病侵害(大概是96年5月份,准确的时间我已记不清了,把我镇错迷在大街上后,装车上扔到了离居民区3公里的大山上,昏迷长达6个小时),对国家机关的以上侵害事实,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264条之罪。
由于受到暗权的强制侵害,导致我无力经营,受迫于96年7月份搬家,8月份暂时退回许可证,合同,是合伙抢占地号在先,退证在后,回上场内林蛙全部被盗,当时我连吓带病已不能正常生活,说话都十分困难,那还有斗争反抗的能力,当时我已经蒙了,是资源科的邹科长让我转让的,说给点转让费,因朱成祥从中阻拦没办成,也没给转让费。
下面对刘一军抢占我试验基地一事作以下说明,96年8月份双峰地区就我一个承包户,地号很多,没有人干,林蛙,然处于恶性循环状态,刘一军为什么不去批别的地号,为什么与上属合伙专抢占我的场地,为什么坚决打击我,不难看出其目地就是为抢劫此项成果。
自受到林业局的暗中制裁后,我就如同傻子,精神病状态的半植物人一样,造成我家破人没亡,妻离子散,倾家荡产,我女儿因此流离失所,四处流浪街头,讨饭寻父,97年我的离婚判决书送达后,我把两个孩子交给了她妈,暂由她妈代管,我就到东宁我师傅家,在他的帮助下养了半年多的病,于98年初开始带病上访诉讼,我女儿是在97年秋天流浪寻父的。
由于一、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故意袒护包庇被告,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强制侵害事实,导致我所受10多年的重大损失,至今未得到分文赔偿,相反损失越来越大,迫使我长年奔波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路上,我女儿三次辍学,脑血管病的强制羁押侵害,孩子从小学到高中,都是班级里的前三名,是班长,每个学期结束都能得到学校的奖励,是品学兼优的三好学生,却因此受害失学,在外流浪打工,目前有父不能认,有家不能回,至今不能复学,使我发明创造人一生的事业,家庭,女儿的学业,前途全部断送在这帮祸国映民的败类们手中,这就是林区职工,热爱自己的家国园,用勤劳的汗水和智慧,精心浇灌出丰硕果实的悲惨结果。
明明我是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国家自然资源,是科学研究试验养殖,是在发明许可证期间,有我向林场递交的试验申请报告,有林业局长批准的试验证明在刘明文手中,有朱成祥在全场职工大会上公开支持的证据,并有记者采访的证明和两年的试验事实,就是由国家授权,合法试验许可证。
93年秋,记者采访说明了什么问题,是说明林场,林业局经商讨后,分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的,由省长指派记者下来采访的,记者对我的实体设计方案,进行了录像和录音后,拿回到省政府,进行了研究和实质审查,确认为合法科技成果,可以推广应用,这才由省长批示,下令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发放经营养殖生产许可证,由此产生了林蛙的的经营养殖生产权,如果没有局长批示,林业局长有权上报省委吗?
92年秋,刘明文帮助办理许可证,为什么资源科让交押金和担保,为什么朱成祥已授权我进行试验养殖而林业局不予办理临时许可证,为什么说因交资源管理费没办成,为什么又说没办理许可证,属非法行为,而事实是当时并不存在林蛙的经营养殖生产权也就是许可证,我正在研究,试验,发明许可证期间,这是不容绞辩,铁证如山的事实真相而林业局信访,一、二法院,故意合伙掩盖事实真相,包庇抢劫,偷盗我合法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罪恶事实。
目前,全国推广使用的承包沟系,封沟放养,育养,林蛙的半人工养殖技术,科技成果是刘义的原始设计,有刘义的养殖技术资料为证,我是完成这一养殖技术生产方法发明,并伴有我个人的创造成果,因此而受害的当事人,历史以充分证实了我们几十年来的劳动价值和所付出的沉痛代价。
法律没有规定从事科学研究试验养殖,必须办理试验许可证,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训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请给予关注。
反映人:朱章明
身份证:231083195909154915
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业局中国雪乡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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