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左与禁掉头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公安交警好像普遍存在选择性忽视第二段条款存在来进行违法认定。第一段虽明确了有禁左即禁止调头,第二段又明确了没有禁左或没有禁调头(只要存在一项)即可调头。实际是该法条两段话有矛盾,司机角度,可以认为后一段是对上一段的补充和修正,只要依据没有禁止掉头标志这一条件就可以合法调头。2009年(好像是北京)一家法院曾维持交警此项认定。法律依据如此不严谨,真是讽刺和悲哀。本人也中招一次,申请复核未果。当时真以为我错了。哪想最近发现了有力证据。今天路上刚好看见禁左和禁调头标志同时悬挂一起,询问交警法制科工作人员说这是挂错了。太牵强了,我认为只有这样才是严谨的做法。继续申诉中。不知道如果申诉还是未果,是否要申请国务院进行条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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