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察特权思想“的思考
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社会安定和谐的神圣使命,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近年来一系列“警察特权”事件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不好的声音。那么,警察特权思想从哪里来?
中国实行的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流水作业体制,而民众喜欢将其称为“公检法三机关”,显示出民众习惯将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混同的心态。在中国,公安机关不仅拥有强大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裁判权,也享有调查证据和采取各种强制措施的权力等。那么,公安机关集诸多权力于一身,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吗?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警察无论就其所发挥的功能还是活动的程序、组织方式上都显示出行政的性质,而从中国的法律实践来看,公安机关作为一种武装性质的力量,行使维护社会治安和刑事侦查双重职能,并拥有一系列强制处分权。在维护治安方面,尤其在行政问题上,公安机关实际同时有调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上诉审查权甚至执行权,这种高度集权的情况严重背离了“权力制衡、司法最终裁决”等现代法治理念,最终会导致权力滥用。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领域拥有权威和最终的决定权。即使嫌疑人向法院提出申诉,也不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另外,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它所采取的措施难以受到有效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控制,检察机关虽名义上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实施法律监督,但它一方面没有能够有效制约警察权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也不具有司法机构的中立性与超然性,所以这种所谓的“法律监督”几乎是名存实亡。阿克顿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所以,权力高度集中的警察权就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警察特权思想从哪里来,这与当前中国的权力结构体制的弊端不无关系。
我们不能把目光仅停留在静态的制度上,警察特权思想的产生与“人”也有着密不可分的某种联系。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这方面看,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部分警察政治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未达到警察招录标准的人混入公安机关,造成公安机关内良莠不齐的现状;第二,部分警察受中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打击、轻保护”思想的影响,滥用手中的权力对嫌疑人刑讯逼供等,严重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部分警察逐渐颓化思想,忘记国家人民赋予警察权力的本来目的,将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资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从民众方面看,他们的法律意识不强,权利观念淡薄。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警察特权侵害时,不知道或不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普法工作做得不够好,中国是个领土面积很大的一个国家,一些普法工作根本就未覆及某些地区;中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多人口的国家,国家开展的普法工作会或多或少地与当地文化产生摩擦,从而影响到普法进程。再次,国家开展的普法活动一直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工作重点放在让公民知法、守法,却很少涉及到鼓励倡导公民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来。最后,由于中国人民备受几千年的封建压迫,骨子里仍有“爱官(人人都想拥有权力、特权)、恨官(憎恨官员滥用权力)、怕官(害怕官员手中的权力)”思想的存在,而警察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百姓眼中就是一个高高在上、不可冒犯的官员,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是忍气吞声。造成的结果就是警察特权思想的膨胀。
那么,我们的社会如何才能有效的剔除特权思想?
其一,应改革中国的司法制度,确立警察权的行政权性质,实现公安机关的非司法化,健全司法制度监督机制,让权力关进笼子里。其二,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事任免制度,进一步加强警察法制思想建设,进一步落实警察考核制度。其三,大力推进普法工作进程,大力提高普法工作质量。
当然,有效的剔除特权思想不仅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它不仅需要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更需要我们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我们相信特权思想必将被剔除,中国一定会迎来一个法制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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